小升初不允許面試!-《義務教育法》辦法(草案)
來源:北京晨報 文章作者:羅德宏 2007-09-19 08:00:52

北京市實施《義務教育法》辦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今后學校以各種名義舉辦實驗班、特長班,校領導將可能獲行政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組織所在學校學生進行有償家教也將獲行政處分。這是《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草案)》規定的內容。該《辦法》草案昨起至下月8日在市法制辦網站公開征求意見。
學校不得舉辦各種名義特長班
學校以各種名義舉辦實驗班、特長班被明令禁止�!掇k法》草案規定,學校應當均衡配置校內教育教學資源,不得以各種名義在校內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不得舉辦各種名義的實驗班、特長班。否則,將由區、縣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辦法》草案還規定,學校不得組織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參加商業性演出、慶典等活動。
公辦校教師工作日禁校外兼職
按照《辦法》草案,公辦學校教師工作日期間到校外兼職兼課都是違反規定的行為�!掇k法》草案規定,公辦學校教師工作日期間不得到校外社會辦學機構兼職兼課;不得組織所在學校的學生進行有償家教活動;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否則,將由區、縣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將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學校節假日不得強制補課
學校利用假期組織學生強制補課同樣也違反規定。《辦法》草案規定,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假期、公休日、課余時間組織學生進行強制補課。學校或教師不得組織本校學生參加社會力量舉辦的文化課補習班。公辦學校不得將校舍用于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文化課補習班。此外,《辦法》草案還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民辦學校。
適齡兒童少年入學不得再面試
《辦法》草案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學校不得采取或者變相采取考試、測試、面試等形式選拔學生,不得將各種競賽成績、獎勵、證書作為招生入學的依據。
同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每所公辦學校的就近招生范圍和招生人數并向社會公布。學校應當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接收學生,并將招生結果向社會公布。
公辦學校逐步免費提供教科書
《辦法》草案規定,本市公辦學校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不收學費、雜費,逐步實行免費提供教科書制度。實行免費提供教科書制度的具體辦法將由市政府制定。
此外,區、縣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設置主要接收外地來京務工農民子女中的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或者與民辦學校簽訂協議,委托其接收外地來京務工農民子女中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并根據接受學生的數量和公辦學校生均教育經費標準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
該草案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迫學校、學生訂購教輔材料及報刊雜志。本市鼓勵學校開展教科書循環使用工作。
北京市戶籍適齡兒童可跨區就讀
《辦法》草案規定,具有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區、縣長期居住需要接受義務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法定監護人持本人及兒童、少年的相應身份證明、居住證明等證明材料,到居住地附近學校聯系就讀。居住地附近學校接收有困難的,可報請當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予以協調解決。(王娜羅德宏)
《辦法》草案對學校處罰規定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辦法關于免試入學的規定招收學生的;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公布招生結果的;
●公辦學校舉辦民辦學校的;
●舉辦各種名義的實驗班、特長班的;
●違反課程設置規定和教育教學計劃的;
●公辦學校將校舍用于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文化課補習班的;
●利用假期、公休日、課余時間組織學生進行強制補課的;
●組織本校學生參加社會力量舉辦的文化課補習班的;
●組織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參加商業性演出、慶典等活動的;
●公辦學校出租校舍和場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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